四川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4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0-31 05:37:53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4号

文件编号:川府发[2017]5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7〕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深入推进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和社会共治原则,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社会多方参与,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保障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侵权假冒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更加顺畅,营商环境更加规范,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三)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共享、披露和应用,推进多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加快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与省内外和国家相关平台系统的联接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和行业黑名单制度,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实施风险分类监管。结合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所属行业、所在区域、抽查抽检、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对高风险领域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防范侵权假冒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农业厅、文化厅、成都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市郫都区、成都高新区、德阳高新区、绵阳高新区等区域内探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在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加强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及时掌握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和预警,做到有效防范、高效监管和精准打击。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工作机制。建立部门数据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强对跨部门数据信息的整合、比对、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与执法监管部门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依法有序开放政府市场监管信息资源等方面开展双向合作。(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依托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促进部门协同监管,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依法落实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深化泛珠三角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协作工作,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等打击侵权假冒区域协作机制的对接,推动建立和落实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和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牵头组织或参与打击侵权假冒联合行动。加强省际交界区域基层执法协作。(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流合作。强化与国(境)外驻川领事机构、经贸机构及国际协会商会、跨国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交流。开展涉外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和涉外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机制。(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公安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咨询备案、提前介入、案件协办、定期会商、信息反馈、督查督办等制度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管理,实现与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中央信息平台间案件信息的及时、完整传输;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网上反馈。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关涉案物品处置措施。(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牵头,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推动法规制修订和标准建设。推动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实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制造业标准。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发挥专项整治优势,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以及四川特色优势产业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互联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等侵权假冒易发多发领域的治理力度,落实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和对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建立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到消费终端的全链条日常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检。(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和司法保护的作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构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运用数据导侦和信息化作战模式,提升发现侵权假冒犯罪线索和案件串并能力,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推动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院。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和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建立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与专家陪审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技术事实认定体系。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完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机制。(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开展质量标杆和领先企业示范活动,普及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和方法。深化质量对标提升行动,以标准升级带动产品质量提升。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以及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执行标准随机抽查制度,推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运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推进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涉案物品鉴定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严格执行针对网络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资格审查和检查监控制度,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引导社会参与治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打击侵权假冒政策研究、维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预防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专业服务、规范行业秩序和自主维权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的制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加快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发挥公众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强化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重视网络宣传。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新闻发布、专题节目、专家解读、评论、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效、解读法规政策、公开典型案例、普及识假辨假知识、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针对社会关注的侵权假冒热点问题,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释疑解惑,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将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纳入省内中小学有关课程和高等院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养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意识。(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七)落实属地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属地责任,健全市级和县级打击侵权假冒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考核评价,突出工作重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客观公正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宣传引导、检查督办、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九)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执法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操作实务培训,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完善执法人员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法制办、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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