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0-27 17:28:30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7〕123 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突出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工作,切实提升我省矿政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80号)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依法依规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相关功能分区(以下简称各类保护区)。对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不同程度上存在已设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国土厅提供的各类保护区矢量数据及依法依规由市、县批准设立的各类保护区矢量数据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和核查清理,并形成清理报告。各地清理报告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汇总后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省国土厅。

二、依法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处置。

对核查发现的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矿业权,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保护生态、应退尽退;保护权益、分类处置;统筹协调、稳妥推进”的原则,采取公告废止、扣减避让、整体注销等方式,逐个矿业权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其中涉及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煤矿采矿权处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规定执行。各地未按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前,暂停受理矿业权的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申请。

三、建立各类保护区信息的动态更新机制。

在矿业权清理期间,各类保护区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将保护区批准文件和设立时间、面积、范围坐标、功能分区等数据信息,以及关于禁止、限制探矿、采矿和建设开发的各项管理规定汇总提供给省国土厅;依法依规由市、县批准设立的各类保护区矢量数据等数据信息,按照上述要求,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汇总后报省国土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类保护区的省级主管部门,对各自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国土厅牵头汇总各类保护区的相关数据信息后,建设福建省各类保护区基础数据库,并提供给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海洋等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应用。今后,各类保护区原有范围发生变化或新设保护区的,其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给省国土厅。福建省各类保护区基础数据库逐步完善后,纳入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管理系统。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好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相关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清理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要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海洋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互享,形成清理处置工作合力。要进一步严格矿业权的审批制度,今后对新立、延续、变更的矿业权切实加强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的审查,对不符合保护区有关管控规定的不得批准。对开展专项清理处置不力或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导致各类保护区内违规设置矿业权的地方和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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