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文山市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办法增强财政统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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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严格控制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提高非税收入征缴入库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办法的通知》和《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文山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文山市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界定了征收成本项目。即证书(证照)工本费、资料印制费、租赁费、维修(护)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代征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等。
《办法》规定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各执收单位根据近两年征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补偿性费用,结合预算年度政策变化情况,分项综合测算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征收成本已在部门基本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不再重复核定;征收成本具体项目之间不得重复编报。
《办法》严格执行征收成本核增核减制度。在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调整非税收入征收项目,导致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发生异常变动的,其征收成本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提出调整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核增或核减。对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视具体情况在次年度预算中相应核减征收成本。
通过《办法》落实,严格管控征收成本核定,节约了非税收入成本支出,彻底改变了过去按比例返还的非税收入支出方式,实现按征收成本核定支出,增强了财政统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