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44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10-09 10:01:53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44号建议的答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陈建华等2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法律,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章第119条第4款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章第8条、第11条、第13条、第19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驾驶人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章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据此,对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应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对车速、重量、外形尺寸、脚踏骑行功能等关键技术参数及功能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产品,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

二、关于尽快研究修订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2016年10月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目前,我部已经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建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在加快推进标准修订及试验验证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新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品升级的作用。

感谢你们对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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