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最高检  法律法规网 2017-09-25 13:52:27  评论()

文件名称: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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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是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可断章取义,不可只见单个条文之“树木”、不见整个刑法体系和法律体系之“森林”。当下一些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根源在于没有科学理解和合理运用刑法体系解释方法。

目前,关于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所谓的体系解释中,并不是单独地孤立观察某个法律规范,而是要观察这个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联;这个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都是共同被规定在某个特定法领域中,就此而言,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体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体系解释的方法又称为语境解释方法,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依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结合相关法条的法意进行解释。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刑法解释的本体视为某个刑法条文,在对某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将该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加以考量。当下的理论界,关于刑法体系解释的界定,基本都是采取这一观点,即从“中观”的角度界定刑法的体系解释。第二种观点本质上与第一种观点相同,也是一种“中观”的定义,即将对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放在这个条文所在的整个法律规范当中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一种语境解释,应当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法律体系中进行解读。三种观点虽有区别,但都将刑法体系解释限定在了“中观”视野之中,缺乏对“微观”“宏观”和“全局”层次的论证。

笔者认为,刑法体系解释分为条文内部、条文之间以及整个刑法典之间、法秩序统一性、法的规范逻辑与情理价值之间四个层次,姑且称之为“微观”“中观”“宏观”“全局”。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要放在这四个层次中依次检验。惟此,才符合逻辑上的周延性,才能确保体系的统一,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刑法体系解释的四个层次具体为:

第一个层次——“微观”。

刑法用语或某一刑法款项的解释,必须将其放在同一条文中加以理解。微观层面,是最基本的要求,即对刑法某一用语或者某一款项进行解释时,要与该条文进行体系性的协调,不能违背最基本的体系解释。因为,对基本法条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是进行下一步“中观”等解释的基础,也是整个体系解释的关键所在。基本要求如“同类解释规则”,即对刑法分则“等”“其他”的解释,要遵循行为的危险性质同类、行为手段强制性同类、行为类型同类,以及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同类。

第二个层次——“中观”。

刑法条文的理解适用,既要将该条文放在具体的编、章、节当中,注重法条之间的协调统一,又要将其放在整个刑法典体系当中解读。即,对刑法用语或条文进行解释时,在保证同一条款协调后尚不够,还要将其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把控,不可断章取义,不可人为割断整个刑法体系之间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中观层次需要考虑三种情形:一是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即抛开编、章、节后纯粹的法条与法条之间的联系。比如,盗窃罪与侵占罪、抢夺罪之间,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盗窃罪与贪污罪之间等,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联,特别是不同条款中的相同用语之间的体系性问题,更应该引起体系性解释的关注。二是刑法条文与其所在的章、节之间的体系性关系。也就是说对某一条文解释适用时,需要考虑其所处的章节,其含义要受到其所处章节的限制,要与所处章节保持体系上的一致性。否则,对具体条文的适用很容易违背刑法体系解释的要求,三是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间的体系协调问题。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刑法分则的运用离不开总则的指导和规制。

第三个层次——“宏观”。

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将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或者说整个法秩序统一体中进行衡量,不能只见“刑法”不见“法律整体”。刑法具有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等特有属性,补充性和保障性的属性本身决定了刑法不可能不关注其他法律而独自适用;况且,刑法是整个法秩序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对其适用必然要在整个法秩序的框架内进行,对其进行解释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法秩序体系当中予以验证,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体系性的协调。正如萨维尼所说,要将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连接成为一个大统一体的内在关联来考察。如,关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占有权还是所有权的讨论,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而对其讨论的基础离不开民法上关于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认定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需要考虑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就需要考虑体育竞技的规则、依命令的行为、战争法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个层次——“全局”。

刑法用语和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仅就法律规范本身来解释法律的涵义,尤其是其价值内涵,必须要关注其内在的情理价值,比如,要“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也就是说,对刑法的用语和刑法条文的解释,要将其放在法律条文的规范逻辑和其内含的情理价值之中。对刑法规范进行理论上的解释和实践中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形式性地理解、运用“刑法规范”,更要考量解释和运用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这也是刑法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因为,只有既合乎规范逻辑又契合情理价值的解释,才是对刑法规范科学合理的解释,才是真正的“合法的裁判”。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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