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1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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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建议〔2017〕47号
韩长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山西甲醇汽车和电动车一样政策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具有富煤、缺油、少气的资源禀赋特征,利用高硫煤、劣质煤等生产甲醇作燃料,发展甲醇汽车,对实现我国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甲醇汽车试点,目前已在山西、上海、陕西、贵州和甘肃五省市的10个城市开展,共投入运行甲醇汽车1024辆,投入运营甲醇燃料加注站18座,消耗甲醇燃料超过1.9万吨。山西省共有晋中市、长治市两个试点,其中,晋中市试点于2016年5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组织完成了试点验收。长治市试点正按要求积极推进地方预验收工作。山西省煤炭资源丰富,甲醇供应有保障,甲醇汽车产业发展有基础,发展甲醇汽车综合优势明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将积极会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具备较完善甲醇燃料加注体系的地区,深入研究论证甲醇汽车市场化运行的可行性,制定市场化运行工作方案,积极推动山西省甲醇汽车市场化运行。
关于您提出的将甲醇汽车列入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目录,并享受相关节能补贴和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建议。目前,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属于替代燃料汽车,尚不能作为新能源汽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2013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印发的《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644号)政策已于2015年底结束。甲醇汽车相较于传统燃油汽车在减排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尚未结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也难以满足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条件。考虑到甲醇汽车客观上尚属新兴产业,为促进甲醇替代燃料和甲醇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我们将结合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能源安全等情况,统筹研究推进有利于甲醇和甲醇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支持性政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