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12号(经济发展类050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15 09:31:0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12号(经济发展类05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马玉红等17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资源,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的建议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要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和行政能力,以此调动、引导各方面相关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按照国务院分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中小企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成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制定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运作机制,印发了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涉及18个部门70多项工作任务,不断推动中小企业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

二、关于加大财税支持的建议

(一)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一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2015年,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四部门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截至目前,已有两批30个城市进入示范范围,基本实现全国各省份全覆盖。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6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三是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三项等政策,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在北京等6省市试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对2015年7月1日起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关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定位和支持对象相同,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申请现有基金给予支持,不宜再单独设立基金。

(二)在税收支持方面,你们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是针对中小企业中的特定群体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扩大该政策优惠面,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优惠方面,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暂免增值税。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也有所提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关于你们提到的建议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标准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一致的问题。《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制定和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依据,但不是所有的小型微型企业都是扶持的对象,特别是有些工艺技术落后的小型微型企业还需要根据产业政策进行限制或淘汰。因此,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会设定政策的适用范围或享受条件,以便精准发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具体扶持政策实施条件并不冲突。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上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一部分,其界定条件是国家对微利的小型微型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在政府采购方面,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从2011年开始通过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给予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措施,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力。目前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额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达到70%以上。同时,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依法融资。

三、关于优化信贷环境的建议

(一)在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方面,银监会连续五年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工作目标,细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执行和监测考核要求。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达到监管考核指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发行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来源。

(二)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方面,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同时督导落实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三)在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方面,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一些商业银行也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围绕小微企业集群,推进特色支行、专业支行的建设工作。

(四)在加强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印发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各地推进省级再担保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新设、改组和增资等方式加强省级再担保机构实力,提出明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目标,完善现有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推进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在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方面,2005年,中央提出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组织,并在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2008年,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超过1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对拓宽金融服务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抑制地下金融和非法融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制度建设方面,2014年以来,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联动,促进小贷公司规范经营,服务实体经济。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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