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9-12 15:22:06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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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信息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提供坚强的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加强规划统筹工作

(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分别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各地政府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三)各地政府要建立通信联合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建办),并将联建办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当地联建办意见。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

(四)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绿地建设等规划时,要同步考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预留布线空间;在开展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时,要同步规划通信基站、铁塔、管线、通信设备用房等信息基础设施。

(五)各相关部门在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绿化带规划时,要为基站铁塔和管线等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通信铁塔的配套电力引入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六)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新建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要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审查,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二、积极促进公共资源开放

(一)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通行便利。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督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住宅小区信息基础设施、广电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光纤改造、移动通信基站等建设和维护工作,禁止物业企业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各级市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与铁塔公司合作,共享灯杆和监控杆等设施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三、积极保护设施设备安全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依法严惩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人为阻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行为。

(二)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确需改动或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的,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先建后拆原则,确保信息服务通畅,并严格按相关标准补偿拆迁费用。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将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范围,与社会治安防控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四、积极抓好工作落实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推进全省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中的职责分工,切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布局合理、集约高效。

(三)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并适时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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