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37号(农业水利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07 11:03:5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37号(农业水利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农办案〔2017〕1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刘建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项目资金使用

为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

加速资金下达。财政部逐年加快资金下达速度,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已于5月份下达到各省(区、市)。

二是

指导地方提前准备,先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建立培育对象库。

三是

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明确禁止各地以简单分派培训任务的方式招标,以免影响执行进度和效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政府补贴、部门支持、机构让利、农民出资和先学后补”等补助模式。

四是

后延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3月底之前,各地在该时间节点前完成培育任务即可。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研究,探索更加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重复培训限制

2014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力争“十三五”期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为了让更多人受益,我部提出了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考虑到重点培育对象的实际需求,2015年,我部联合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启动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相关培育对象可以持续开展为期2—3年的培训指导、创业孵化、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构建一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三、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创新培育机制

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投入,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累计投入资金50.9亿元。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析法测算,重点向粮食大省、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在中央财政带动下,仅2016年地方各级财政投入突破10亿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措施更加坚实。

我部高度重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作用,通过机制创新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培育工作。

一是

积极推进校企联盟建设。联合教育部成立中国现代农业校企联盟,下设现代农业、现代畜牧业、都市农业、现代农业装备和现代渔业等5个农业职教集团,探索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农业职业院校、农业大学、科研单位参与,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合作、基地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截至2016年底,五大农业职教集团相继成立并实质运行,吸纳涉农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500余家,有效推动集团化办学,深化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二是

大力引导社会资源参与。通过机制创新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很多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承担培育任务。如,隆平高科积极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指导服务,实现基地基层联动、线上线下互补、育种育人一体发展;荃银高科在安徽农业大学设立“荃银班”,探索培养本科层次的青年农场主。农业企业通过建设农民田间学校、提供农资农技等服务参与农民教育培训,受到农民普遍欢迎。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农民培训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激发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各类社会资源有序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感谢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年9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科技教育司010—59193080

附件:

农办案〔2017〕10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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