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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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06 09:49:21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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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下载文件:农办农〔2017〕22号.ceb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生产用柞蚕种进行质量抽查的通知20170830.doc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2017年继续对有关省(区)的柞蚕种质量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时间

(一)抽查范围。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等柞蚕主产区,所有的柞蚕种生产单位,2017年生产的全部母种(原原种)、原种,均纳入抽查范围。

(二)抽查时间。

一化性蚕区于10月23—27日抽样;二化性蚕区于11月13—17日抽样。12月上旬前完成检验。

二、抽样方案与检验标准

一)抽样数量。

抽查蚕种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本省(区)的30%。抽查蚕种数量,根据蚕种场(企业)的蚕种(母种或原种)繁育把数确定。繁育把数在30把(含30把)以下的,抽样把数为总把数的30%;繁育把数大于30把小于60把(含60把)的,抽样把数为9把+(总把数—30)×16%;繁育把数大于60把的,抽样把数为14把+(总把数—60)×8%。每把取样200粒,分装成2袋(每袋100粒),其中1袋用于检验,1袋备检。

(二)抽样方法。

按照每个蚕种场(企业)抽样把数,随机抽取样品。每抽取一次样品,填写一份保密单,并编写序号。同时,将标有相同序号的验质单封入每袋样品。抽样完成后,组长、副组长同时在保密单上签字,并由组长将保密单带到检验现场,样品邮寄至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

(三)检验标准。

按照《柞蚕种质量》(NY/T1625-2008)检验。

三、工作要求

(一)

我部委托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实施抽查。有关省(区)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蚕种质量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抽查工作。

(二)

请各相关省(区)填写《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人员候选名单》(附件1)、《2017年柞蚕母种生产情况明细表》(附件2)、《2017年柞蚕原种生产情况明细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于9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我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三)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抽查,确保科学、公正、规范。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斯更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电话:010—59193353

传真:010—59192856

电子信箱:zzyjzc@agri.gov.cn

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喜升,陈增良

地址: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路108号,邮编118100

电话:0415—8139940

传真:0415—8140025

电子信箱:lncks@163.com

附件:1.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人员候选名单

2.2017年柞蚕母种生产情况明细表

3.2017年柞蚕原种生产情况明细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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