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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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9-01 09:38:04  评论()

文件名称: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食药安委〔2017〕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具体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综合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拟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规划、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项目。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主管食品工业行业,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市盐务局负责食用盐专营监管)。保障药品生产供应,负责管理紧缺药生产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食品药品等救灾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反垄断相关工作。

(四)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规划及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市酒类专卖局承担)。

(五)市农委:负责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负责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管;负责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管。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六)市教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将食品药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教育课程;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七)市科委:做好本市科技发展规划中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内容的组织编制和实施。指导、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科研立项,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拟定相关政策推动食品药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负责推动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八)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合理用药监测工作,以及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布点及相关工作;做好本市预防接种服务管理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负责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指导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等工作;负责整治无需取得其他许可审批,以及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场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许可审批事项及行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化妆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管,以及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十二)市公安局: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三)市财政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并承担《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十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食品经营者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售卖活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八)市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旅游饭店、旅行社和A级旅游景区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管。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二十一)市政府新闻办: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区和镇(乡)、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参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设置。

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并明确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

(一)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1.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和部署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4.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5.承担区政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牵头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综合治理。

2.加强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报送和协助执法等工作。

3.牵头协调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4.牵头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牵头开展联合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动,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5.制定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

6.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组织镇(乡)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积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8.完成镇(乡)政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职责

1.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研究和部署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及时发现影响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4.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5.承担区政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工作的科室职责

1.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2.加强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3.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动,加强对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4.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工作。

5.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6.协助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7.完成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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