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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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31 08:58:12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交建〔2017〕1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运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省级资金引导,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补助使用和管理,提升养护成效,更好地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养管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并经2017年7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8月13日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养管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护省补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省级年报统计的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养护省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修复性养护工程,示范路创建、桥隧病害治理、养护机械购置、养护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以及农村公路养护评比激励等支出。但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以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等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养护省补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按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标准筹措的省补资金,即“7351”)和“增量省补资金”(因补助标准由“7351”提高到县道8000元/年公里、乡道4000元/年公里、村道2000元/年公里而调增的省补资金)组成。其中:“固定省补资金”分为省统筹资金、市统筹资金和县级安排资金3类,各类分别占“固定省补资金”总量的25%、25%、50%。

第五条省、市级统筹资金的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县、乡道养护工程、示范路创建等实施,保障通达路线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

第六条省补养护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养护工程造价低于当地政府招标规定金额,可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的《项目核定审批单》替代设计审批。达到公开招标的需进行简易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后审批。养护工程可按路线或乡镇为单位一揽子审批,一揽子审批时需附明细的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内容。

第七条省补养护工程项目应明确工程地点、桩号、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量及资金安排等基本内容。其中:

省统筹资金。省公路局根据省厅年度目标要求,综合省级年度养护、示范创建工作重点、上年度养护考核及计划执行等情况,每年1月底前以“四定”方式(定目标任务、定工程内容、定省补标准、定省补统筹额度)明确年度省统筹养护专项工程实施内容和项目计划要求。由设区市交通局(委)组织县(市、区)按要求编制建议计划项目,2月底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并报厅同意后下达。

养护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计划安排应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统筹考虑,统筹情况由省公路局会同省运管局提出意见,报厅同意。

市统筹资金。由设区市按各地养护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示范创建等自主安排,计划项目应结合省统筹资金计划项目同步编制,报省公路局备案。

县级安排资金以及增量省补资金。由县(市、区)自主安排用于规定范围内的养护支出。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每季末报备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市统筹资金安排的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度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提出计划项目调整建议,其中省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调整应经设区市交通局(委)初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

省公路局9月初组织对省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进度核查,对未按计划开工以及当年度无法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对应的省补预下拨资金由省公路局按原渠道收回,并报厅核准后重新统筹使用。

第九条省补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6月、9月、12月的20日前,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度报表。各设区市应在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度报表上报省公路局。相关报表由省公路局另行下发。

第十条省公路局负责对地方财政养护资金投入进行挂钩考核,原则上每年9月组织开展省级考核,10月底拨付考核兑现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专指: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批准的部门预算中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地市分成资金用于建设改造项目、灾毁保险财政资金及保险赔付资金、临时申请用于水毁抢修投入、无法区分建设养护用途等资金,以及9月份之后下达或追加的财政资金,均不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地方财政资金年度投入考核统计范围。

地方财政配套投入考核不到位的,不予兑现下达增量省补资金,所余资金由省公路局统筹用于符合年度实施内容要求的养护专项工程。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下达并报备省厅,其中:固定省补资金的市统筹资金、县级安排资金一次性下达(2017年专、群养公路移交接养过渡期分上下半年二次下达;专养县乡道养护的“固定省补资金”与“增量省补资金”不区分拨付,一并下达),省统筹资金随正式计划预拨付60%,剩余部分完工核销后拨付;增量省补资金待抽查考核后兑现,拨付至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转下达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公路局负责省、市级统筹资金的核销,并负责养护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设区市核销县级安排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

省公路局、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双随机”抽查要求,加强年度养护计划项目的过程检查和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省公路局可视设区市、县(市、区)年度计划编制、计划执行、进度报送、资金审计、抽查监督等情况,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设区市(区)、县(市、区)倾斜支持,对执行情况差的设区市(区)调减下年度市级统筹比例,对相关的县(市、区)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的省统筹资金计划安排。

对于未按省级要求办理项目核销的,对设区市(区)、县(市、区)扣回次年度对应的省补资金。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同意后取消次年度设区市或县(市、区)养护补助,并予以全省通报。

第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移交接养过渡期间,群养国省道,按县道标准补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现行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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