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28 18:39:20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函〔2017〕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二)救助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坚持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落实各项灾害救助措施。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3.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重点救助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4.强化监督,注重时效。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台账、张榜公示,及时发放、注重效果。

二、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三)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

1.因灾安置到乡镇福利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其各种救助资金应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福利院。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范围。

(四)救助程序。

各地要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包村(社区)负责人和驻村(社区)干部分片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重点抽查”的核灾工作机制,加大灾情核查力度,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为受灾人员救助提供详实依据。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1.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有序进行。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强资金调度和筹措,及时足额发放灾害救助资金。各地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定向捐赠外,应重点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和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强化工作责任。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压实乡(镇、街道)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调查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救助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款物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从救灾款中提取包括工作经费等各种费用。除应急救助资金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救灾帐篷、衣被及其他救灾物资必须用于解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不得超范围使用。发放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优亲厚友或平均发放,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救灾款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侵吞救灾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救助款物真正用于受灾人员。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信)、政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纸、村(居)务公开栏、宣传资料等渠道,对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发放方式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知晓率和政府公信力,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及时申请,及时得到救助。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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