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线缆产品专项整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28 18:39:20  评论()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线缆产品专项整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电〔2017〕1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要求,深刻吸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教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线缆产品专项整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

高度重视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的生产环节恶意制假售假、采购环节内外串通、使用环节把关形同虚设、行政监管履职不力等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认真查找我省相关产品、行业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扎实整改落实,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引以为戒,防止类似问题在我省发生。要进一步深化质量安全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民生的质量安全监管,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要从生产、销售、招投标、施工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有效监管,防止认识松懈、思想麻痹,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二、深化线缆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在前期集中开展线缆产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一)全面排查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质监、工商、招投标管理、住建等部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在售、在用的奥凯公司电线电缆产品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排查“问题电缆”涉及的工程项目,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电缆立即停止使用,已安装的抓紧拆除、更换,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全面检查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各级质监部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认证机构要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强制认证相关要求,对电线电缆获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回头看”。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企业,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149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对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质量监督抽查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对不再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的企业,及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三)全面检查线缆经营销售企业。各级工商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对本地线缆市场开展全面检查,突出五金机电市场、商场、门市部等重点场所,重点检查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指导商品经营者切实履行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审验供货商主体资格,确保线缆来源可溯。加强对线缆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无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标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年度抽检,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缆商品质量专项抽检,对经销不合格线缆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四)全面排查重点建设工程。各级住建、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交通、水利、市政、居民住房、电力、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中使用的线缆产品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施工单位对施工使用的线缆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监理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制度措施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使用低于成本价中标、低于合同标准的“瘦身”线缆产品;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物资材料采购,为企业非法牟利提供方便等问题。对在用的线缆产品,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一次质量抽检。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全面排查涉及线缆产品的招投标项目。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对涉及线缆产品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线缆产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政策设计是否严密,是否存在不顾质量降低成本以最低价中标、供应低于合同标准的“瘦身”线缆产品问题。对发现的线缆产品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瘦身”线缆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通报。全省线缆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区)和有关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落实情况、重点问题及处置情况,以及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职责不落实、问题未处置、假冒伪劣未得到有效整治的,依法追责问责。要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建立月报告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要将每月专项整治情况,于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质监局汇总后,形成专题月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于2017年10月底前报省质监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三、切实加强全面质量安全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制,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企业履行出厂检验、质量担保、缺陷召回等法定义务,落实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引导企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推广先进管理方法,着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明规矩于事前,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特别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寓严管于事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充实一线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施重惩于事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推动部门间、地区间涉企信息交换和共享,及时公开企业不良信息,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加快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招投标和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加快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质量、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深入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大幅提高质量违法成本,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全方位质量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各级政府统筹下的部门质量监管协同机制,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抽检互认、监管互助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现象。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质量监管。强化行业协会、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自律功能,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质量监管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搜集质量违法线索,挖掘和举报质量违法“潜规则”。大力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消费者监督质量的积极性。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扶优治劣的良好氛围。

(六)净化质量安全工作环境。加强质量安全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持廉守正,干干净净做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质量安全工作中的激励和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动政风、作风转变,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质量执法不公等问题。保持高压态势,聚焦重点领域,坚决惩治腐败问题,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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