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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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18 19:08:33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2017〕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一)从市、县政府集中部分

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6%计算,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计算;设区市按照市本级与属于重点流域范围的市辖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之和计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4.3‰、2019年4.6‰、2020年5‰比例上解,流域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别按2018年2.3‰、2019年2.6‰、2020年3‰比例上解,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3.45‰、2019年3.9‰、2020年4.5‰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0.036元/立方米、2019年0.042元/立方米、2020年0.05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0.018元/立方米、2019年0.021元/立方米、2020年0.025元/立方米计算。

同时,自2018年起,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二)省级支持部分

省级支持部分包括存量部分和新增部分。

存量部分即省财政每年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2.2亿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每年整合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其中,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库区移民局承担,每年继续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水口水电站库区相关项目建设。

新增部分2018年至2020年分三年逐年到位。其中,省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分别新增4500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省级预算内投资每年分别新增15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水口电站剩余经营期电力空间资金每年分别新增3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

四、资金分配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

(一)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

1.水环境质量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2.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市、县,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减去全省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3.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按照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市、县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地区补偿系数设置

闽江流域上游三明市、南平市及所属市、县的补偿系数为1,其他市、县的补偿系数为0.8;九龙江流域上游龙岩市、漳州市及所属市、县补偿系数为2.5,其他市、县补偿系数为2;敖江流域上游市、县补偿系数为1.4,在此基础上对各流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同时属于两个流域上游的连城县、古田县,补偿系数取两个流域上游相应地区补偿系数的平均数1.98和1.32。流域下游的厦门市补偿系数为0.75,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偿系数为0.3。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式中:

——i市、县可获得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金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总额

——i市、县地区补偿系数

——i市、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

——i市、县森林覆盖率

——全省森林覆盖率

——i市、县土地面积

——i市、县森林蓄积量

——i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i市、县实际用水总量

——i重点流域的市、县数量

五、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饮用水源地保护

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4.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生态修复工程

(1)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2)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水土流失治理;

(4)造林防护。

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其中,各市、县用于支持1-4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70%。

(二)安排程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要明确责任部门,在收到补偿资金预算60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同级政府网站、报纸上进行公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考核得分数据,提出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省水利厅负责核定各市、县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环保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财政厅要会同省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流域下游设区市政府对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各市、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的,省财政从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对挪用补偿资金或未将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对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市、县或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以后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鼓励区域合作。

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

附件

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

一、闽江流域(33个市、县)

(一)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

(二)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三)连城县、长汀县、古田县、屏南县、德化县

(四)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市、福清市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九龙江流域(11个市、县)

(一)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

(二)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

(三)安溪县

(四)厦门市

三、敖江流域(4个市、县)

(一)古田县

(二)福州市(晋安区)、罗源县、连江县

注:平潭综合实验区虽不在闽江流域,但需要从闽江流域调水,应承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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