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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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文化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8-18 15:01:39  评论()

文件名称: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公共函〔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7年1月5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7﹞5号),对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评估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评估标准,我司近期组织专家制定了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细则及评估打分细则,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评估定级工作联络员登录“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评估标准细则和评估打分细则,按照标准细则开展评估工作。

二、有关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组建专家组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辖区内评估定级工作,组建评估专家组,对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专家组成员需包含省外专家。

专家组确定后,各省(区、市)将形成的评估工作方案(不含专家组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入选专家组的成员须签订承诺书。

(二)评估的实施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在督促本辖区内参评的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完成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工作。

1.网上评审(初评)

各省(区、市)根据专家数量,将“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管理服务平台”账号分发给评估专家。专家登录平台后,根据组长分配的任务完成初评打分。

2.实地评估(复评)

“评估小组”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网上初评情况进行核实,完成复评打分。

3.评估反馈(终评)

经“评估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最终评估得分,完成网上正式提交,对评估进行总结,反馈评估意见。

(三)评估的总结

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对本辖区内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于9月8日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我司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培训会的基础上,中国图书馆学会自行组织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班,各级公共图书馆根据自身需求,自愿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在本次评估定级工作,任何社会组织或企业以文化部或中国图书馆学会名义借机敛财或收取费用,均属欺诈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9-10月,文化部将会同中国图书馆学会对副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并就近实地抽查1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和2个县级公共图书馆。

联系人: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处郭万里

联系电话:010-88545653

电子邮箱:guowl@nlc.cn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细则

2.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打分细则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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