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内蒙古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14 18:20:40  评论()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件编号:内政办发〔2017〕1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工作安排部署,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治理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侵害消费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打防结合与打建结合,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治理

(一)加大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力度。强化网上交易管理。开展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以打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提升协同管网水平。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加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加大互联网医疗监管力度。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重点执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信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网络侵权盗版治理。深入开展“剑网行动”,进一步加大网络文学、影视、动漫、教材等领域和电子商务、软件应用商店等平台版权整治力度,严格新闻作品转载使用,将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范围。组织查处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经营单位。继续深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行动,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强化交易平台监管。继续加强网站备案、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域名等基础管理,严格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管理。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严格内容审核,研发应用技术措施,加强商品和营销信息监控,畅通举报处置渠道,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组织对网站完善内控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从源头上阻断有害信息发布传播渠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持续开展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针对农村牧区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易发多发的情况,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管齐下,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村牧区市场环境。(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牧业生产资料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依法加强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开展春、秋两季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和曝光力度。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办案相结合,强化检测、监管、执法部门联动。严肃查处含量不合格、标识不规范、无证生产化肥农药以及非法添加违禁成分行为。(自治区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对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自治区林业厅负责)

(三)深入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重点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突出进出口、重点专业市场等重点环节,加强部门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输出重要商品的集散地和大型专业市场的监管,强化涉外展会、交易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境外自治区企业、商户的服务与教育引导。(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贸促会,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监管

(四)加强重点产品管理。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事关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重点产品,深入开展“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自治区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积极开展商品质量监管执法,加强线上线下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假冒治疗慢性病药品、无证医疗器械和假冒知名化妆品等重点产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积极拓展案源,主动发现线索,严肃查处通过投诉举报、虚假广告监测等渠道发现的违法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对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剂、灭菌器械等重点产品的抽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车用燃油监管,重点加强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监管与专项检查,集中力量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对非标油进行综合治理,加大道路运输环节稽查抽检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重点区域治理。把区域集中整治作为质量和品牌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完善治理机制,积极巩固整治成果,推进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开展。(自治区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寄递环节监管。推动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切实遵守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积极推进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建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无害化销毁。加大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力度,确保将危险废物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防止二次污染。指导各地区公布并定期更新本地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名录。(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负责)探索建立假劣农牧业生产资料销毁长效机制,依据种子、农药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假劣农牧业生产资料分类储存和销毁。(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八)依法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等民生和高新技术相关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专利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增强专项行动的协同性,带动执法办案效率持续提升。(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查处重大仿冒侵权行为。将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强重点产业专项保护。组织开展“秋风2017”专项行动,着力查缴盗版文学作品、少儿读物、教材教辅,从严查处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培训机构擅自编印教材教辅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版权重点企业、印刷复制发行企业专项检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对部分地区文化市场进行暗访抽查。(自治区文化厅负责)

(十一)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成果,推动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关软件正版化采购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盗版软件流入政府机关。持续推进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按照“一企一策”、逐级推进的原则,逐年逐步实施。开展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监管。(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开展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种子种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刑事打击与司法保护

(十三)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以情报导侦带动全面打假,完善集群战役发起和组织模式以及“一体化”作战机制,强化集群战役攻势,对侵权假冒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十四)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重点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重点案件、新型案件的研究和督办,适时公布打击侵权假冒参考案例。严查侵权假冒犯罪案件背后的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十五)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推进对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三合一”改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五、全面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充分发挥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加强数据录入和有效应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高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涉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和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加强对侵权假冒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探索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线索发现、收集、甄别、处置能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农药、种子、兽药等主要农牧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进质检12365“执法管理”和“信息采集”系统全面上线应用。(自治区农牧业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十九)加强信用建设与联合奖惩。全面提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信用内蒙古”网站,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奖惩信息和信用“红黑名单”的公示工作。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黑名单”。(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快完善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继续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完善全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归集机制。(自治区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将打击侵权假冒作为互联网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营造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网信办负责)推进农资领域、寄递行业、林木种苗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健全督查考评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综治领导责任查究、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明察暗访范围,加强地方绩效考核,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领导不重视、侵权假冒问题长期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七、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企合作。深化政府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借助电子商务大数据资源,提升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线索发现和精准打击能力。加强政府部门与权利人企业的交流互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效率。(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深入宣传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及时报道有关专项行动进展成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新媒体、新技术运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做好集中宣传。(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自治区司法厅、网信办、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二十四)指导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快适应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自治区商务厅、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地方涉外交流合作。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外国驻华机构、跨国公司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指导企业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族品牌意识。要统筹协调,主动加强对外宣传,努力维护我区国际形象。(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