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10 10:28:50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2017〕1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全区劳务移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6〕66号)要求,实施搬迁且已办理户籍迁转手续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劳务移民。

二、解决办法

根据全区劳务移民实际,在现有就业政策和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督促劳务移民参加养老保险。

(一)积极促进劳务移民就业,加强劳务移民职业培训。

1.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务移民,加强就业培训,指导或帮助其尽快就业。已实现就业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督查企业与劳务移民签订劳动合同。

2.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109号)精神,对接收劳务移民50人以上且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相关扶贫政策;各类与劳务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自治区财政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费部分)。

3.劳务移民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77号)政策范围,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劳务移民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的学生可到技工院校参加一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实行全免,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2)各地劳务服务工作站积极安排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劳务移民在区外就业并提供就业服务。对吸纳我区劳务移民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区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我区劳务移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积极引导劳务移民参加养老保险。

1.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已实现就业的劳务移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时可在户籍地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对就业困难、至今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移民,可采取由政府代缴费的方式帮助和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2011年7月1日)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劳务移民,由政府按照100元缴费档次代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5年,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劳务移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在户籍所在地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代缴费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

4.对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务移民,在户籍迁转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享受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5.户籍迁转前已由迁出地认定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特殊人员,保留迁出地所做的认定结果,直接享受迁入地相应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对上述情形有政策过渡期的,过渡期内享受迁出地有关优惠政策。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12号),各项待遇只叠加、不冲减。

三、资金渠道

(一)组织劳务移民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的学生到技工院校参加一个学期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劳务移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二)对吸纳劳务移民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4050”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企业,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109号)补贴条件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77号)补贴条件的,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三)为劳务移民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市研究确定。

四、职责分工

(一)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劳务移民就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具体事宜。根据安置地扶贫部门提供的情况对劳务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各项事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劳务移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核定发放以及转移接续等业务。

(二)安置地扶贫部门负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劳务移民具体情况和基本信息,为妥善解决劳务移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险问题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三)财政部门负责劳务移民就业、培训和代缴养老保险费各项资金的落实,保证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四)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劳务移民低保条件认定和低保待遇的发放。

(五)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重度残疾等人员的认定由安置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认定。

(六)安置地公安部门负责对劳务移民户籍转移情况进行审核。

(七)安置地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劳务移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问责。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移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运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劳务移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险等政策的落实。同时,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劳务移民参加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险等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劳务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绿色通道,提高服务质量。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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