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03 16:18:25  评论()

文件名称: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晋政办发〔2017〕8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

“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

“十三五”

规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精神,顺利完成《山西省“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晋发改规划发〔2016〕599号,与国家规划统称《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坚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把握工作重点。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好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的各项工作。坚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在抓好全局工作的同时,着力在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力争在规划期内,解决关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落实。要抓紧研究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深化、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对《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分工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规划》设置了

5项约束性指标,是安全生产的考核目标,也是确保工作实现的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逐级分解落实制度,定期公布指标进展情况,定量评价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时期平均数以内。(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以下。(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负责)

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4.0以下。(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主要任务。

1.着力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安全科技研发。(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加强专家队伍管理。(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

健全监管执法结构。(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加强监管执法保障。(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创新监管执法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合力提高重点行业领域、新兴产业安全治理能力。

煤矿。(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非煤矿山。(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危险化学品。(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冶金工贸。(省安监局负责,省商务厅等配合)

道路交通。(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等负责)

城市运行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太原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消防。(省公安厅消防局等负责)

油气输送管道。(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建筑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太原铁路局等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电力。(山西能监办、省水利厅等负责)

特种设备。(省质监局等负责)

铁路交通。(北京、郑州、太原铁路局,省经信委等负责)

民航运输。(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负责)

农业机械。(省农机局等负责)

以上任务持续推进完成。

5.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

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省总工会参与。

2019年完成)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省总工会参与。

2019年完成)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建设。(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省总工会参与。

2019年完成)

完善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支撑体系。(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省总工会参与。

2019年完成)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完成)

推进全面依法行政。(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完成)

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0.加强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1.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文化体系。(省安监局、省教育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重点工程。

《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由各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责任,加强与投资管理部门和实施主体的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建设工作。

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工程。

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统筹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制定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方案,建设全省安全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利用云计算技术建设集安监业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技术等信息于一体的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云数据中心,强化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分析利用,建设通用的、开放性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政务、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执法监察、举报投诉、应急救援、事故调度统计分析等信息化建设。(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2020年完成)

山西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数据系统,形成数据传输和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功能、人员定位、带班管理、瓦斯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汇总、整理、分析等功能。(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2018年完成)

2.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完善基础设施,全面提升省、市、县、乡镇(街办)四级安全监管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各级安监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加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能力。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配置标准要求,配发现场监督检测、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调查取证分析、专业执法等装备。

2020年底以前省、市、县、乡镇(街办)四级安全监管部门、安监站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为100%、90%、80%和60%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基本设备设施全部配备到位。加强安监人员自身建设,继续实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持续推进)

3.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建设省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建设省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中心。作为首批入驻省科技创新城项目,建设矿山安全实验中心、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职业安全健康研究中心、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建设开放式科研平台,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供科研支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产业推广与应用孵化,建立专业化科研队伍,推进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事故分析、技术抽查等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持续推进)

建设三维激光扫描及物探技术示范工程。利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及物探技术,对非煤矿山的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等重点隐患区域的三维数据进行采集,对煤矿及非煤矿山的采空区进行勘察,建立采空区、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等重点隐患区域三维模型,对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实时分析,做好安全隐患的动态有效监管。(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2018年完成)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大力推进省、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持续推进)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全省煤矿全面建立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促进全省煤矿瓦斯井上、井下抽采协调发展,实现应抽尽抽、以用促抽、抽采达标,提高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引领和推动全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深入开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2017年底完成)

推进矿山、采空区治理工程。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的矿山露天采场及排土场进行治理,预防滑坡等地质灾害,保护周边村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全省现已查明的矿山大型采空区进行治理,防止发生采空区塌陷。(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持续推进)

5.公路安全防护工程。

建设完善公路隧道内各类安全避险设施以及事故多发、易发、临水、临崖、临铁、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的道路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规范增设避险车道等安全防护设施。以特长隧道、连续隧道为重点,深入开展公路运营隧道的隐患排查治理;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标识、防撞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城市重点交通路段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实现

“平改立”,全面改造无人看守平交道口。(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省公安厅交管局配合。2018年完成)

6.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开展城市油气输送管道、地下管网、燃气、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风险普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更新、改造、维护老旧管网,建立数据库,强化城市运营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风险管理,实现对城市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智能管控。开展城市公共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建立隐患闭环管理系统。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省各区域的移动应急平台体系。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专家等数据库建设。加强和完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协同有关部门,依托国有大型企业合理规划建立省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配置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救援装备,满足跨区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需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配备,整合相关部门现有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山西民航机场应急指挥调度平台,提高对全省各机场的应急管理、指挥调度的能力。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持续推进)

8.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

建立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数据库,采矿业、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普查,摸清职业病危害企业底数;开展以防治矿工尘肺为重点的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实施以苯、

CO、甲醛等高毒物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工艺改善;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监测、评价与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省安监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等负责。2019年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级分解目标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投资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

2017年8月底前报送省安委办。

(二)真抓实干,协调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努力破解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难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检查,适时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规划》落实的进展情况;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

2018年)和规划期末,要分别提出分工任务完成情况。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中期和期末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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