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辽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03 15:08:26  评论()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8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辽宁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100%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100%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继续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

(二)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要求明确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市、县(市、区)要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市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并予以公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将疑难重症和耐多药患者及时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痰菌阳性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诊至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痰菌阴性、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全程服药治疗,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鼓励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2.稳定防治队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深入推进防治结合。

全省逐步建立并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四)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计生委)

(五)规范诊疗行为。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省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对各地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各地区要加大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力度,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以大连耐多药结核病现场培训基地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全省耐多药肺结核诊疗管理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和指导各地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人员,探索有效的诊疗管理措施,并向全省推广。各地区可依托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并且不属于公共卫生项目支付范围的药品,医保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

(七)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学校是校内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肺结核疫情报告人,开展因病缺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应对处置,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八)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继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九)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全省实行一线免费抗结核药品集中采购,降低抗结核药品采购价格,最大程度减轻患者负担。二线抗结核药品和一线非免费药品以及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加强科研与国际、省际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本部门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宣传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等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结核病治疗药物和方案等新技术的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省内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的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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