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甘肃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02 15:29:05  评论()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甘政办发〔2017〕12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办发〔2017〕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以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抓手,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升生态保护建设水平,建设山川秀美、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优化国土空间,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安全发展,努力走出一条适合甘肃实际,生态文明建设与转型发展相结合的路子。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

稳步推进公益林补偿,不断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国家适当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逐步扩大公益林补偿范围,争取国家将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生态林和地方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建立森林生态价值核算评估体系,积极稳妥开展森林生态效益动态监测评估。结合森林资源清查,探索开展重点区域森林生态功能价值评估工作。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支持森林集中管护。(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下同,各市州政府不再列出)

(二)草原。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退牧还草工程支持力度,逐步加大人工饲草地、牲畜棚圈建设、黑土滩和毒害草治理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工程实施范围,适时研究提高补助标准。实施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适时争取国家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建立草田轮作、低产田退耕还草和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退耕还草长效机制,对草原保护效果好的地区、单位和农牧民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草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管理,加大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力度,建立完善征占用草原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对不适宜发展畜牧业生产、生态极度脆弱的草原,由政府进行统一管理,雇用当地牧民从事草原生态保护,实现以管代牧、生态就业。对草原生态脆弱和人口超载区实施生态移民及牧民定居工程。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级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湿地。

积极做好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适时推进退耕还湿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安排和要求,积极推进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建立干旱地区湿地生态用水补偿机制,加大湿地生态用水调水力度,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落实《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有效遏制违法征占用湿地现象。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黄河首曲、黄河三峡、黑河流域中游、嘉峪关新城草湖、敦煌西湖、大小苏干湖、尕海则岔等湿地开展保护与恢复工程。建立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市县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推进甘南曼日玛大宗湖、兰州三江口、张掖黑河、文县黄林沟、康县梅园沟、西和晚霞、文县天池、武都东江等湿地公园建设及验收工作。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及相关机构对湿地保护研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荒漠。

在河西5市及白银、庆阳、甘南等沙化地区实施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及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武威北部沙区生态屏障建设、肃北北部荒漠生态监测等工程。积极做好敦煌、金塔、临泽、民乐、永昌、民勤等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工作,适时争取国家扩大试点范围。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深入开展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科研项目研究,加强敦煌阳关自然保护区野外监控。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省林业厅牵头,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水流。

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治费。不断加强水源保护力度,建立完善重点水源地纳污限制指标,实现水源地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健全完善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规范水源地保护,探索建立刘家峡水库兰州市第二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跨界流域水污染联防共治的协作机制,全力抓好《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城市联盟框架协议》《甘宁两省区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的落实工作,建立宁夏固原市跨省界流域泾河甘肃平凉段水资源、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启动实施泾河流域水资源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渭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开展金昌水资源利用生态补偿试点工程。适时启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试点,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张掖、敦煌、陇南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加大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力度。尽快启动实施两江一水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耕地。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试点项目,逐步建立污染场地联合监管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强化农用地精细管控,将全省符合条件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强化对严格控制类耕地用途管制。制定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和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大力推进测土配方、平衡配套施肥等技术,鼓励有机农业种植,鼓励植物源农药研发,细化相关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等规定,促进化肥和农药的高效安全施用,加强农资废弃包装物、农膜、尾菜的环境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与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监测、预报与评价系统。积极开展粮食主产区受污染耕地及小麦条锈病核心越夏菌源耕地土壤的调查与评估,确定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对农作物的影响。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及25度以下小麦条锈病核心越夏菌源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矿产资源开发。

积极争取将陇东油气资源开采区纳入国家生态脆弱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争取国家支持我省陇东油气资源开采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制定全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完善矿山环境恢复责任机制,设立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加快解决我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研究制定煤炭采空区塌陷补偿标准和办法,加快能源开发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提升生态补偿费用在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建立可持续的矿产资源价格体系。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现有矿产资源矿权的退出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融资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重点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整合现有生态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着重支持重大生态文明项目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动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培育资源市场,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资源使用权市场化补偿,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采矿权、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实行绿色信贷,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债或上市融资,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科学划定并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范围,建立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清单。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南水北调水源地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开展祁连山地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制定出台差别化的矿产资源和水电开发项目退出办法,并争取国家支持,有序推进矿山和水电企业关停退出。稳步推进祁连山、秦岭六盘山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和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在森林、流域、草原、湿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积极实施好国家确定的补偿措施。探索建立综合性补偿办法和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补偿资金。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理清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积极开展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启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开展西北地区极度荒漠化国家公园和甘南尕海湿地国家公园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配合)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在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全面落实《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争取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委出台配套政策,在黄河、长江下游省(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设立水源涵养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上中游省(市、区)水源涵养林保护与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对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逐步建立功能齐全、体系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配合)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各领域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及其服务价值。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推行差别化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分门别类制定省级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稳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鼓励采用产业扶持、技术援助、人才培训等多种补偿形式。完善补偿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简化资金兑付发放环节。逐步建立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定量化的生态补偿评价方法,培育生态服务评估机构。全面落实生态空间分级管控,启动建设天地一体化红线监管平台,加快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动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建立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市场化价格改革,完善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健全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厂电价,在兰州市和平凉工业园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环境管理和治理服务,探索开展小城镇和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推行节能量交易制度,积极参加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建立区域性碳汇和新能源交易中心,培育发展碳金融及衍生产品。(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五)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

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等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推进白银中部生态移民示范区等建设。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地区贫困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流动迁移的综合性配套政策,鼓励生态脆弱地区与重点开发区域合作建立飞地经济,推动扶贫开发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贫困地区实行生态保护扶贫,健全对征地农牧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创建生态建设与保护岗位,在58个连片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有序引导当地贫困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易地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力度,探索精准扶贫与生态建设、服务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发展文化旅游、生态农业、林下经济、农产品加工等绿色富民产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级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投入力度。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争取国家扩大退耕范围,将易地搬迁后腾退出的耕地整村、整地块纳入退耕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3号)要求,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和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受益扶贫改革试点。(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六)加快推进法制建设。

认真执行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步伐。(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统计局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及时总结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加强督促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