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组织申报2017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284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7-07-31 17:54:3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请组织申报2017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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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7年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7〕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水平,按照《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0〕24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技术产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051号)等部署和要求,我委拟组织开展2017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并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每个省、区、市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数量不超过3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所在省市可申报5家(其中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原则上不少于2家)。

二、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于2016年9月20日前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省级政府已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或有明确的财政资金安排计划。

(二)所在产业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中心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中心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或行业标准制定任务。

(四)拟申报单位需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至少与1家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立长久合作共建机制。

(五)同一个承担单位(法人)只能申报1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三、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方案(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专家论证意见一式2份报送我委,并填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申请表(见附件),另附电子版光盘。专家主要对组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合理性,中心承担单位是否具备承担中心建设的基础和能力,中心所属领域是否符合要求,中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证。

在你们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编制提纲

2.2017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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