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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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28 08:06:3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6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66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年6月24日)

渝两江管发﹝2017﹞62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两江新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6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2013〕48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

一、充分认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止2016年底,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3.7万人,占新区直管区域户籍总人口的14.5%,而常住人口中老年人总数较户籍人口老年人总数增加1倍。数量庞大、增长迅速的老年群体,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近年来,新区积极应对老年服务需求,努力增添养老服务措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统筹规划不够、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尽合理、功能有待完善、专业队伍缺乏、政策配套滞后等问题,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逐渐凸显,提升养老服务任务十分紧迫。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落实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推动新区养老服务迈上新台阶。

二、准确把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统筹兼顾老年人群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健全服务队伍、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健全与新区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和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制度,为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从全局和长远谋划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养老与医疗、家政、教育、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作为方向。管委会制定新区养老工作指导意见,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扶持政策,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实施,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新区基层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制度建设、资金筹措、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同时,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引入发展养老地产,为居民养老提供新的通道。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新区老年人口状况和养老服务基础,整合现有资源,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优先保障最为迫切老年群体的服务需求。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区域实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模式。

4.建管并重,稳步发展。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健全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公建民营项目必须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补助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并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新区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户籍人均用地力争达到0.1平方米。

2.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力争达到30张,并规范运行。

3.新区全面建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进度,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4.充分履行保障本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托底职能,特别是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承接。

5.致力引入专业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支撑自理、介助、介护老人实现虚拟养老院式家庭养老。

三、切实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和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逐步改善居家养老环境。

一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发挥居家养老指导功能。二是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发展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多样化上门服务,重点探索以机构养老延伸服务的虚拟养老院居家养老机制。三是对高龄困难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给予居家养老补贴,并资助安装爱心呼叫器,另将有需求的困难残疾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政府工程,同时探索开展家庭照料者培训,提升家庭养老能力。

2.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十三五末,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调剂使用和购置等方式,合理布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并完成建设任务,建成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高辖区养老服务水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规模在15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新规划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应分别达到750平方米、1500平方米),建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20个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进行基础装修(不含二次拆除、消防设施、监控视频、行业特殊要求等项目),室外活动场地按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进行整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333元/平方米配置设施设备。含有全托床位的中心(站)可参照区集中供养机构相关标准装修及配置设备。装修及所配设备应符合四室一堂功能要求。同时,各街道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运行,可以公建民营方式为重点,结合公建公营方式实施,并致力探索民办公助方式。

公建公营方式主要由街道负责,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部分劳务外包开展社区养老服务。2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服务场所可配备2名服务人员,每增加200平方米可增配1名服务人员。同时可按200平方米以下场所1万元/个,200平方米以上场所2万元/个的标准核拨启动经费,并按3000元/个月的标准核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补助,每增加100平方米,可增加运行补助1000元/月,最多不超过1万元/月。

公建民营方式立足于引入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可为其优惠提供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同时给予3000元/月的运行补助,并结合制定实施高龄困难老人养老补贴,对服务组织予以支持。

民办公助方式针对具有社区养老服务相应资质的组织,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的,可给予一次性启动补助2万元,同时给予3000元/月运行补助,另结合制定实施高龄困难老人养老补贴等方式,对其运行予以支持。

二是依托街道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嵌建以全托养老服务为主的医护型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采取卫生服务中心公营或引入养老组织民营方式,带动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三是按照就近、小型、配套、有效的要求,不断充实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内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聚集本辖区从事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资源,成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社会服务供给之间的信息平台。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日托为主、全托为辅,在服务领域扩面、深化和提档,除生活服务外,因地制宜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关爱、社会参与等服务,使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辖区。

3.合理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一是抓紧实施完成礼嘉敬老院扩建项目,新增养老床位300余张。同时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区集中供养机构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转为企业,确保转制后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承担政府兜底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发挥其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以自有产权房屋兴办养老机构的,按每张床位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以租用房兴办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按照接收应由新区托底服务的老年人每月每床位600元、接收新区户籍其他老年人每月每床位200元给予运营补助。三是通过引进扶持养老地产,补充机构养老床位空缺,促进辖区专业化、系统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是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增强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二)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1.加强养老服务制度化建设。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杜绝无证养老机构经营。二是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管理制度,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协议服务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和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研究建立高龄困难老人养老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运行补助等制度,适时探索养老服务普惠制补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制度等政策,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2.加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一是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科学管理和安全运行。二是研究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形成较为完善规范的政策体系。三是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行业逐步建立自律规范,实现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

3.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一是依托社会保障网,畅通养老服务信息发布与收集渠道。二是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热线电话、健康档案、呼叫系统等多种形式,实现老人家庭、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机构及医疗、家政等服务机构的有效衔接,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三是适时探索建立区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养老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4.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引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强化新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鼓励参加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并与养老服务职能相匹配,对参加认证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给予考试费用全额补助。二是探索专业社工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三是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参与服务工作,积极培育社区养老服务志愿者,通过建立义工制度、时间银行等形式,开展老年服务活动,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活动。

(三)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

一是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精神,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在新区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以建设和土地规划支持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培训考试补贴等优惠政策,并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二是积极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三是创新实施社区托老慈善品牌项目,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四是支持发展养老地产、老年教育、老年娱乐、老年保健与用品等养老产业,鼓励金融保险提供养老产业服务,并探索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提高社会养老服务综合能力。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组织人事部、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局、建设局、社会保障局、社发局、现代服务业局、规划分局、消防支队和街道等单位和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分别履行相应职能职责,做好人力资源指导、项目审批指导、国有资产监管、项目审查、法律咨询、建设指导、养医结合、招商引资、规划建设、消防指导、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党政重视、社会参与、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快体系建设。

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费用纳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充分用好留存福彩公益金,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健康发展。

要根据本意见,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将相关单位和部门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同时,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养老服务规范运行、发挥作用。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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