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长兴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收益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2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7-07-25 09:51:3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长兴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收益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62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2016年长兴综合物流园项目收益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6〕272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不超过8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长兴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根据长兴县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150933001424)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15.07亿元,项目建筑面积17.85万平方米,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4%,投资回收期为10.3年,预计2018年全部完工。请你委督促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各项内容实施建设。

二、发行人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该公司应认真实施项目建设并进行项目运营,同时履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法律协议中约定的全部相关义务。

三、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由浙江长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差额补偿人,当本期债券偿债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还当期债券本息时,由差额补偿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四、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账户,保证项目运营收入封闭运行。项目建成后项目销售收入等与项目有关的运营收入全部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发行人授权监管银行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少于两次将项目收入从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作为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债券本息为限。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是本期债券的监管银行,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进行全程严格监管,并按约定从收入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当偿债资金专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债券本息时,应按要求通知差额补偿人,及时启动差额补偿。

六、本期债券期限为8年期,每年计息一次,固定利率,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

本期债券附设分期还本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8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0%、15%、15%、20%、20%、20%的比例偿还本金。

七、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八、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九、本期债券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24个月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完毕,各期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向投资者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收支情况,此后每半年通报上述情况。

在本期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交易场所的规定每年向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发行人和差额补偿人的财务报告。

十一、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十二、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通报,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请你委认真落实项目收益债券的各项监管责任,总结经验、规范运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债券资金借用管还的有序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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