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办发〔2017〕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信息导航
varsimpleTreeCollection;$(document).ready(function(){simpleTreeCollection=$('.simpleTree').simpleTree({autoclose:false,afterClick:function(node){varurl=$('span:first',node).children().attr("href");vartarg=$('span:first',node).children().attr("target");if(url=="#"){window.location.href=url;}else{if(targ=='_self'){window.location.href=url;}else{window.open(url,'','','');}}},animate:true});$("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eq(6)img").attr('class','trigger1');$("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eq(7)img").attr('class','trigger1');$("div.simpleTreeDivul.simpleTreeli.rootulli.folder-close-last:eq(0)img").attr('class','trigger1');});
.simpleTreeDiv{border-width:1pxsolid#B4AFAF;width:219px;}
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0792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发〔2017〕4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精神,确保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在我省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各级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5项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件。
(二)对国务院决定明确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各级审批部门要切实做好告知申请人的相关工作,提醒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后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加强后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厘清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