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湖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19 07:53:41  评论()

文件名称:湖南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湘政发〔2017〕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3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推广使用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依据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的配套实施办法。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无函〔2008〕103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型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7

食盐准运许可证核发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具体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

8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根据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9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对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10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11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13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14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省、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15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16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批准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审批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要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对可能涉及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的单位及个人重点监管,加大宣传和技术指导,健全病料采集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完善病料采集档案。加强病料管理和个人防护,严防病毒扩散。

17

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要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8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9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取消地方初审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生产经营监管。

20

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取消审批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2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具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23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4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延伸对药用辅料的核查,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5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7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28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9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0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取消审批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31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4

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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