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十一期、第十二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7-17 15:16:5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7年第十一期、第十二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境监察稽查;环境执法案卷规范化;依法执法基本要求和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技巧;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五、有关要求(一)请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培训人员应符合培训对象要求,2015-2017年已参加过国家级培训的人员不得报名。(二)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班管理规定、结业考试纪律,服从带班人员管理。违反上述要求的,将视情况给予参训人员警告、取消培训资格、通报批评等处分。(三)请参加培训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7年第十一期、第十二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十一期:2017年8月22日至28日(8月22日全天报到,7月31日网上报名截止)。

(二)第十二期:2017年8月29日至9月4日(8月29日全天报到,8月4日网上报名截止)。

二、培训地点

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电话:0335-4041027)。

三、培训对象

各相关省(区、市)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干部(共138人)。

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四、培训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环境执法案卷规范化;依法执法基本要求和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技巧;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培训人员应符合培训对象要求,2015-2017年已参加过国家级培训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班管理规定、结业考试纪律,服从带班人员管理。违反上述要求的,将视情况给予参训人员警告、取消培训资格、通报批评等处分。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另请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在报到、考试时以备查验。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请自行抵达培训地点。

(六)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

(七)培训班将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各相关省(区、市)报到时请提交1份参训人员参与办理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含完整卷宗),并将案例材料电子版(含完整卷宗扫描件)报送至hjjcaLsj2017@163.com(第十一期于2017年8月15日前,第十二期于8月25日前报送完毕,有关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2)。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杜志强、杨蕾

电话:(010)66556434、66556451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王岩、国洪瑞

电话:(010)84630875,13718275159

(三)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刘航

电话:13803387687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1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序号

名称

第十一期

第十二期

1

北京市

5

5

2

天津市

5

5

3

河北省

25

25

4

内蒙古自治区

4

5

5

吉林省

4

5

6

黑龙江省

6

6

7

上海市

5

4

8

江苏省

10

10

9

浙江省

13

13

10

安徽省

10

10

11

山东省

11

11

12

河南省

5

6

13

湖北省

8

10

14

湖南省

5

15

重庆市

5

6

16

云南省

5

5

17

陕西省

9

9

18

华南督查中心

3

3

合计

138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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