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西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13 18:59:38  评论()

文件名称: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藏财预字【20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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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按照层次划分,包括绩效总目标和绩效子目标。

绩效总目标是指部门的项目支出或整体支出预期要达到的总产出和总效果。为便于管理,绩效总目标可以按照不同特点确定绩效子目标。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安排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合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总体组织指导工作。

(二)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要求。

(三)健全完善配套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指标体系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四)指导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

(五)指导督促本级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六)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具体应用方式。

(七)负责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预算部门(单位)职责:

(一)作为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部门管理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批复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落实财政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根据结果改进并加强预算支出管理。

(四)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负责本部门专项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章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专项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三)设定专项支出绩效目标,建立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四)审核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对专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

(五)审核专项项目绩效报告,组织实施专项支出整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七)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专项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正、调整上报工作。

(二)实施完成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绩效目标设定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是资金使用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使用部门设定。

(一)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政部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政部门。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本级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按要求随同项目申请提交财政部门。

(四)纳入本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纳入项目库申请提交财政部门。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中期财政规划提交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的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五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社会发展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对于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取分级分档形式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应当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分别按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包括: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绩效目标;本级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4);纳入自治区本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或项目申请内容及说明中。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的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确定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职责和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总体目标,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设定的程序:

(一)资金使用单位设定绩效目标。按照本暂行办法以及年度预算编制安排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提交上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并按时提交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设定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政策要求,设定相应绩效目标,并发布各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执行。

第四章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审核。

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和标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等是否相关;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项目,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将其委托给第三方,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为预算安排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件3)。其中,对一般性项目,采取定性审核方式;对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中期财政规划绩效目标等的审核,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流程。

第二十七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八条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报送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在“一下”预算时下达。

(三)在“二上”预算时,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如果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重新报送或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并按程序审核。

第五章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绩效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4)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5),形成自评结果,作为部门预决算的重要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再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四)结果应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注重将监控情况、评价结果和以后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相结合,以绩效监控和评价为手段,提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1-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说明

2-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3-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一般性项目)

3-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重点项目)

3-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填报说明

4.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5.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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