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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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7月6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遵照执行。
该办法提出,全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可以自主选择依据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辖区市场监管所以辖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就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出方式、应提交材料,市场监管所对简易注销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依职权注销及应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共十一条,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