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黔东南州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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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6月28日,黔东南州出台了《黔东南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将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推动全州医保管理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
《方案》明确,城镇居民医保继续实行州级统筹。新农合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州级统筹,县级新农合历年结余基金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归集州级管理部门。州、县(市)两级按照国家、省要求同步开展整合工作,确保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整合前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关政策,确保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平稳运行。在省级没有明确人员、机构归口整合意见前,仍按现行的城乡医保制度运行,待省政府作出明确意见后另行制定机构整合方案,确保管理机构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平稳过渡。
《方案》提出“六统一”工作要求,一是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和征缴模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是统一筹资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政策,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且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2017年9月1日收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三是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确保整合后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总体不降低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保障待遇;2017年10月底前,出台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统筹政策。四是统一医保目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五是统一定点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定点管理政策。六是统一基金管理。按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完善财政专户(帐)、收入户(帐)、支出户(帐),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之间进行调剂。对基金出现缺口的,要积极妥善解决,做好基金财务的安全移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方案》还对州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