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 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24 18:25:16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 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宁宁政函〔2013〕1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吴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红寺堡区建设用地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吴政发〔2013〕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的时间界点

2009年9月30日(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以前的建设用地有关事宜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对待,纳入本次处理范围。此后的建设用地有关事宜,一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执行。

二、关于建设用地的处理意见

(一)城区建设用地。已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予以审批,并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用于各类移民安置区建设的划拨土地,其土地使用者或用途已经发生变更,但仍符合《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的,且未改变划拨用地性质,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完善手续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办理变更划拨用地登记手续。用途发生变化且改变划拨用地性质的,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手续后,按照实际用途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据实际用途和现行基准地价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用地登记手续。

2.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但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待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使用年限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该用途使用年限减去实际使用的年限计算)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建成使用,但尚未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计算土地总价款并扣除已缴纳部分后补缴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建成使用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计算土地总价款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没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建成使用的,以违法用地论处,待处置完毕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计算土地总价款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乡镇建设用地及农村居民点用地。乡镇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的,在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直接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1.因历史遗留因素产生的农民宅基地问题,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11号)第5款第2条“红寺堡移民安置宅基地,依法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每户不超过0.4亩”的规定,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属于“十二五”期间生态移民农民宅基地问题的,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第14条“生态移民安置结束后,有关移民应当持迁入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迁出区乡政府出具的旧宅基地拆除的证明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旧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证明,办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61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2.因历史遗留因素产生的未报批的乡镇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机关团体建设用地,直接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存量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可以以现状挂牌出让。

三、加强建设用地的监管

吴忠市人民政府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要依法依规严格办理,切实完善相关手续。要从严审核,坚决杜绝建设用地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查处。

此项工作结束后,吴忠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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