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24 16:01:01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审办发〔2014〕1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宁审办发〔2014〕107号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3日自治区审计厅第19次厅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9月22日

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

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

第二条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受理经济举报案。按照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的原则,对属于本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举报,经厅长审批后交由本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对难于确定办理部门的举报,经厅长批准后,举报中心进行初步调查或做出其他方式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转送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诉举报人。

第三条对群众来信、电话举报要认真负责进行处理,决不允许推诿拖延。对于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四条对有关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必须随到随办,并应立即向厅长报告。一般问题的署名电话、信件、举报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对批办、转办的举报事项,厅有关处室和下级审计机关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举报中心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必要时向厅长汇报。

第六条承办举报事项的有关处室和下级审计机关,在案件办结后,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中心报告办理结果。举报中心向署名举报人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条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负责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应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

第八条办理举报和实施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九条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有亲戚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条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和举报内容造成一定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为了便于人民群众直接向举报中心反映违反财经法纪的重要案件线索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倾向性等问题,举报中心要指定专人接待,详细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

第十二条对来访群众要热情,听取检举要细心,答复问题要明确,处置问题要冷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审计厅1997年修订的《自治区审计厅举报中心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规定》(宁审办发〔1997〕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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