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西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晋政发〔2017〕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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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6〕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坚持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对象、内容及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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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三、切实保障普查经费落实到位
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负担部分,由各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本级普查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
,做好所辖县(市、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共享。
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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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责任义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王
赋
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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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高建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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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青
省环保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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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新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
董晓林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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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生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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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祥
省经信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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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春
省公安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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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远
省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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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同锁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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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军
省环保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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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耀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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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小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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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力
省水利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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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昌
省农业厅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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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澎湧
省地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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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勤
省工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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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
省质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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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舰钢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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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刘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