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科教113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实施时间:2017-06-2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