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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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我区从2009年起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1年全面试行,2012年实施规范化建设。6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发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5月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理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
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应急处置、述职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研究解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清责任主体,理顺工作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完善监管教育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规范、积极有序地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院要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依法完成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工作;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撤销缓刑或假释以及收监执行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或决定;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教育、回访和帮教工作。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派驻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要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顺畅、运转有序。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妇联、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在社区矫正机构、执法队伍、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建设及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社区矫正经费和装备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方面,依责履职,主动而为,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三)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执法队伍保障。加强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推进社区矫正专职队伍警察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持证上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0的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按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的比例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思想政治、执法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社区矫正专职队伍。
(四)加强经费保障和场所、装备建设。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要求,研究建立各级财政分级保障机制及动态增长机制,加强经费保障的督导检查,适应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需要。适应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集中学习、集中教育培训的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纳入项目计划,为社区矫正机构配备执法车辆、警用器材、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执法装备,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五)依法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要严格委托程序,将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作为必经法律程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深入社区、村居、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真实、客观、公正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只作为各有关单位内部研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不得作为证据在法庭质证,不得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和决定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内容。
(六)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入矫教育制度。
严格执行刑罚,整合资源,依托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过渡性安置基地和监狱等,对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不少于3日的入矫宣告、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和行为养成培训,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守法意识,为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夯实基础,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七)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个案矫正工作。
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点和生活状况,成立专门矫正小组,实施分类管理和个别教育;坚持分阶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策;建立健全教育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矫正对策措施,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八)推进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集中教育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丰富社区服务形式和内容,强化工作考核,形成司法所委托村(居)委会分散组织与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集中组织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模式。各地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区服务场所,为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活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
加强心理矫正场所建设,注重心理咨询师培养,建立本地心理咨询师人才库,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实现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检测、有心理咨询需求的咨询服务、有心理危机的危机干预“三个全覆盖”。通过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化解社区服刑人员心理问题,纠正其认知和行为偏差,帮助其调整心态,树立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
(十)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
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困难帮扶有关优惠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优势,提高帮扶效果。
(十一)推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干预、行为矫治、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等社会工作服务,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十二)全面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升级改造全区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和心理矫正平台;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严格社区服刑人员区域管理,提高监督管理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与有关部门强化联系沟通、共享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网上监管、网上查询、网上服务,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经费及设施保障等问题。将健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专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及装备保障、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等指标纳入综治考核。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矫治,提高社会适应性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扩大社区矫正知晓率。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激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各方力量在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