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2011〕16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
宁政办发〔2011〕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升。但是,我区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总体水平明显偏高且增长过快,以药养医形成的体制机制弊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既加重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也加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意见较大并且影响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问题。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出发点,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主线,以群众是否得实惠、医务人员是否受鼓舞为衡量标准,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实现一个目标,即有效控制全区城乡居民医疗总费用和降低诊疗费用增长率,使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调动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管理者两个积极性。坚持三个挂钩,加强绩效考核,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院院长的任用挂钩,与医院的财政补贴和评级挂钩,与医务人员的个人待遇挂钩。做到四个分开,即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确保五个到位,即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配置到位、基本药物供应到位、大医院专家定期服务基层到位、基层医疗机构硬件建设到位、基层医务人员配备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干预。
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通过改革和完善院长任免制度、医务人员职称工资晋升制度和政府卫生经费补助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坚持调动两个积极性。
一是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等途径增加收入,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创造有利于医务人员执业、成长的发展环境。二是充分调动医院院长的积极性。进一步修订完善医院管理办法,分层分级、有理有据地强化对各级医院的监管,同时给予各级医院更大的自主权,使医院院长成为医改的积极推动者。
(三)坚持保障三大安全。
一是保障患者健康安全。采取适宜技术,对患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患者获得有效医疗服务。二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降低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最大效益。三是保障医院的运行安全。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在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将短期控费手段与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采取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划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加强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加大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等多种措施,形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和持久动力。
(五)坚持两医协作管理。
医疗机构与医保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积极管理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关键作用。医保管理要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调节作用,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约束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参保患者的利益。
三、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实现六降六升一规范即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比率、门诊次均费用增幅比例、住院次均费用增幅比例、住院率、业务收入增长率下降;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合理用药合格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医保报销比例、患者满意率上升;治疗行为更趋规范。使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住院率、非医保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转院率控制在前三年的平均水平,力争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2年底,我区医疗费用增长水平低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提升,完成国家确定的医改目标任务。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配合协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遵循医院运行规律和立足地方实际的前提下,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具体实施细则。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具体控费指标,加强医院医疗行为规范管理,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尽快建立医疗机构控费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公示办法,落实三个挂钩和五个确保,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在核心内容和关键步骤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协议考核,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按照总额预付、超支自付、结余奖励的原则,对没有完成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扣除部分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对完成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进行结余奖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和新会计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发挥好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在控费中的奖惩作用,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研究提出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办法。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查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相关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监督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
(二)严格奖惩,落实三个挂钩。
一是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考核挂钩。对完不成当年控费指标的卫生行政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要给予处理;对完不成控费指标的医院,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缓拨、核减或取消财政补贴。二是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院院长的任用挂钩。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将控费成效作为院长职务晋升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控费指标的院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将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情况与其待遇挂钩。建立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社区和乡镇为基层群众定期、定量开展医疗服务的机制,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与其职称评定、绩效工资挂钩,促进人才和技术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沉,提高群众在基层就医的比重,建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落实。
要加强面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舆论宣传,重点宣传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先进人物,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曝光。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的医改政策和控费目标任务。要加强信息公示,对医务人员实施四个排队(即对医生用药品种数、药品总金额、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四个方面的情况排队评估),对医疗机构实行十排队(即对业务总收入及增长率、平均门诊费用及增长率、门诊及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率、转院率及增长率、平均单病种费用及增长率、平均住院非医保费用比例、平均住院医保政策内报销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进行排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和对医务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定期由自治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医疗收费意见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