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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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9 08:09:28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发〔2011〕14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11〕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家对孤儿的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区孤儿的生活和养育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怀,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我区率先建立了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使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但是从孤儿的整体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建立孤儿养育津贴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使党和政府对孤儿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

孤儿分为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父母双亡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父母双亡的孤儿是指在本自治区内居住,有本地户籍,且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居住,有本地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或服刑,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间内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是指在全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办〔2009〕109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津贴采取财政拨入机构账户,由机构统筹安排孤儿养育。

三、孤儿养育津贴的资金筹集

孤儿养育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市、区)予以补助。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资金不再从低保资金中支出。

父母双亡孤儿养育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自治区财政对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二区补助50%,地方配套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其余山区9个县(区)实行全额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自治区财政对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二区补助50%,地方配套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其余山区9个县(区)实行全额补助。

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儿养育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自治区财政对石嘴山市孤残儿童养护中心、吴忠市儿童福利院、中卫市儿童福利院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固原市儿童福利院实行全额补助。宁夏儿童福利院孤儿保障标准,自治区财政已按1000元标准执行,并已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此文不再涉及。

四、切实加强对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孤儿养育津贴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孤儿养育津贴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并加强资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要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严格发放标准,准确核定对象,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津贴不重复发放。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孤儿养育津贴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0〕87号)、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救助金的通知》(宁民发〔2010〕67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津贴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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