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的意见
文件编号: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的意见宁政发〔2011〕1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的意见
宁政发〔2011〕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建立与现行宁东基地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税管理体制,现就调整完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财税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以提升宁东基地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通过调整完善宁东基地财税管理体制,促进宁东基地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二)加大投入。切实加大对宁东基地的扶持力度,通过调整完善宁东基地财税体制,着力增强宁东基地的财政实力。
(三)利益共享。统筹兼顾、合理调节宁东基地范围内的各方利益,确保其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四)简便易行。宁东基地财税体制力求权责清晰、简便易行、利于操作,保障其稳定有效运行。
二、实施范围
宁东基地财税体制实施范围包括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宁东基地的税收征管体系。
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所有税收,由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派驻在宁东基地的征管机构统一负责征管。所涉及的银川、灵武等当地国地税部门,不再负责上述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调整完善宁东基地财税体制。
自
2012年1月1日
起,在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的地方级税收,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入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金库。
自治区级收入:增值税的25%、金融保险和重点公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20%(宁煤集团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的20%,资源税的50%,房产税的3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土地增值税的30%。
宁东管委会级收入:金融保险和重点公路之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20%(不含宁煤集团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20%,资源税的50%,房产税的7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70%,土地增值税的70%,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
(三)对灵武市的返还政策。
对灵武市实行保基数加增量返还政策,以2011年宁东镇、临河A、B区及煤化工园区实际产生的灵武市级税收收入,确定对灵武市的返还基数。自2012年至2016年五年内,上述区域内产生的原属于灵武市级的税收比上年增量部分,每年返还灵武市20%,以确保灵武市级收入适度增长。
(四)对银川市的有关政策。
1、临河C区产生的市县级地方税收划分,以及该区域内对永宁等划分的工业飞地的税收利益调整,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突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
2、宝塔、宝丰等5户在宁东基地生产的企业,其市县级税收暂维持现有缴税方式,但不得扩大税源规模。
(五)对宁东基地的财政政策。
1.一次性拨付7亿元用于补充宁东基地投融资平台资本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宁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2.自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在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税收增量,全部补助给宁东基地。
3.自2012年起,对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原属于灵武市级的税收收入,在扣除灵武市的原基数和增量返还部分外,全部用于宁东基地。
4.自2011年起,自治区开征的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收入,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全部用于宁东基地。
5.在对市县实行政府性债务控制数管理工作后,宁东管委会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暂不受举债控制数限制。
6.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多渠道加大对宁东基地的各项投入,支持宁东基地又好又快发展。
7.宁东基地通过以上体制调整获得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规定用途的除外),全部用于对宁东开发投资公司的投入,重点支持宁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上述财税体制执行期暂定五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配套政策
(一)按照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自
2012年1月1日
起,在宁东管委会设立同级金库,管理本级财政收支。
(二)宁东镇、临河A、B区和煤化工园区区域内产生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由宁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管或协调征管。
(三)宁东管委会的运转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参照部门预算有关方式予以核定,不得挤占投融资平台投入资金。各项社会事务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自治区财政按照对市县级财政的管理方式,处理与宁东管委会财政的相关业务。宁东管委会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向自治区财政上报预算、决算及其他报表、资料,并接受自治区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宁东管委会财政部门要按月向灵武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财政收支数据,纳入灵武市统计范围。
五、其他事项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神华宁煤集团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对以前年度有关市县取得的收入,自治区财政也不予计算税收返还基数。
(二)对原由灵武市负担的宁东镇范围内的人员、公用及其他有关支出,根据移交情况,由自治区、宁东管委会和灵武市三方财政进行对账,自治区财政确定划转基数。
(三)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要加强对派驻宁东基地征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征管范围,为确保宁东基地财税体制平稳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四)各市县及宁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得再出现混库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予以调库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