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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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8 04:16:19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发〔2011〕10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

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体制,不断增强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能力,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目标

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切实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民生计划和民生政策的财力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建立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级财政负责帮助市县财政提高其财政保障能力,设区的市本级财政负责帮助市辖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二)综合保障。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各类资金,形成覆盖广泛、各有侧重的转移支付保障体系。各设区的市、县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身财政收入和自治区补助的各项资金,集中力量做好基本财力保障工作。

(三)激励和约束。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工作实绩,给予不同层次、不同导向的奖励,并通过监督检查、对比分析、预算信息公开、奖惩结合等多种手段,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市县级财政理财的规范程度和为民意识。

(四)动态调整。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市县级财政保障水平,建立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保障标准根据基本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筹资责任、支出标准以及与财政支出相关的保障对象和支出成本差异,综合考虑各市县财力状况后予以确定。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核定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公布其基本财力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二)弥补市县基本财力缺口。

1.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计算出的各市县的基本财力保障支出需求,通过对比各市县自身的财政收入、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内容,将需求额超过现有财力水平的市县,作为基本财力保障缺口市县。

2.对于基本财力缺口市县,自治区级财政采取缺口定向补助和上下联动的方式予以弥补。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努力发展市县域经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控制和精简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目标。自治区级财政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充实市县级财政能力,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同时,自治区级财政应当加强对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预算,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对于市辖区财政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对于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市县,凡是其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主动弥补缺口的,自治区级财政给予工作绩效奖励、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民生支出增长奖励等激励性措施。对于不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市县,自治区级财政通过给予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和民生支出增长奖励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其在保障范围和标准之上,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投入力度。对于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帮助市辖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或者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的,自治区级财政对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实施财力下移奖励。

2.自治区级财政实施奖励之后,市县级财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达到自治区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对于超过期限未达到保障范围和标准或者本年度保障水平比上年度降低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扣减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对市县上报的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县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截留、挪用自治区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对于违反规定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落实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措施与成效。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继续实行重点民生支出省级统筹。

对于涉及范围广、资金支出大的重点民生支出,如城乡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校舍安全改造、生态移民等支出,仍由自治区级财政承担大部分支出,以减轻市县级财政负担。

(二)建立新增支出事项的统一保障机制。

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涉及人员、运转、民生等方面的增支政策,除统一提高工资、提高津补贴标准等政策外,其他各项政策所需支出均纳入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范围,自治区级财政不再单项补助资金。

(三)调整有关奖励政策。

将自治区原有的税收增长和增值税贡献奖励政策调整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政策,更加突出对民生和社会事业的投入。

(四)调整有关税收上解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5〕56号)中,关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青铜峡市、平罗县等五个市县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上解15%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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