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2013〕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聘任管理办法,自治区第一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已聘任届满。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自治区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的推荐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附件1)处置具备丰富的经验,或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在区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原则上不推荐担任重要行政职务的专家和学者为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专家必须参加的相关活动。
二、推荐及评聘程序
(一)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各单位在自荐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于2013年4月20日前填写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附件2)报送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含电子文档)。联系人:李翔,电话:6038169、6038678(传真),电子邮箱:nxlx_0102@163.com。
(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收集、汇总、审核推荐名单后,报自治区应急委审定。
(三)经审定后拟聘请的应急管理专家在宁夏新闻网、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
三、专家职责
(一)积极主动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
(二)参与应急管理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三)应邀参与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处置较大突发事件。
(五)自治区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附件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规定,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
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职称
定职时间
行政职务
院士
是□否□
特殊专才
是□否□
毕业院校
工作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简历
主要成果
(近3年)
(包括相关的学术论着、论文、主持或参与的相关研究项目、参加的相关学术活动以及获奖情况等,可另附)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