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3142号提案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4 17:09:32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3142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闽司函〔2017〕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民革:

《关于平潭创新制度建设两岸人民共同家园的建议》(第20173142号)收悉,我厅涉及其中“加强涉台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部分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台湾同胞参与涉台调解工作的情况

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其设立之初就确定了“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理念。随着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日益完善,在平潭工作生活的台商、台企、台胞越来越多,涉台生产生活纠纷也将逐步显现。平潭综合实验区积极主动介入涉台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于2014年6月在平潭潭城镇和澳前镇分别设立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对台小额贸易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底设立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涉台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从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聘,并特邀在岚台商中有社会威望的人士、台商企业协会成员参与,合计有优秀调解员9名,主要调解在岚台胞与台企之间以及台胞、台企与所在地居民或其他组织间的民商事纠纷,并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委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涉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涉台调委会的建立,有效平息止纷,既缓解了一定的诉讼压力,也为台胞台商和当地群众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提供了渠道。

提案中关于“由台湾同胞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全程参与纠纷解决”的建议,已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涉台调解工作中得到探索实践,并取得成效。下一阶段,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加强涉台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优化涉台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创新涉台人民调解方式等,推动涉台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两岸共同家园的建设打造和谐环境。

二、关于台湾同胞和外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决定》,福建省龙岩市、厦门海沧区、漳州龙海市、泉州晋江市、龙岩永定区等5个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同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符合选任人民陪审员基本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由本人向试点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台商协会、台办等有关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试点法院推荐。试点法院会同当地司法局走访台胞陪审员候选人所在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台办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由试点法院院长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将任命人员名单抄送同级司法局,报省法院备案。相关司法局应将任命人员名单报省司法厅备案。方案还明确了台胞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要求在海沧法院和龙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为台胞、台资企业或者具有其他涉台因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应有台胞陪审员参审。

目前,该试点将持续到2018年5月。待试点结束在全省铺开后,平潭综合实验区也将积极参与该项人民陪审员改革工作。

再次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系人:王佳敏

联系电话:0591-83571655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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