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发改委2017年重点工程统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晋发改重点发〔2017〕42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晋发改重点发〔2017〕42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为规范重点工程统计工作,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重点工程统计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
7
年重点工程
统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
适应重点工程管理新要求,加强重点工程运行情况监控,规范重点工程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程统计是全省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对重点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的专项统计,省市重点工程统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工程统计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批进展、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和“13710”督查督办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点工程统计工作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高效快捷,应统尽统的原则。
第五条
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工程统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统计工作职责。
重点工程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承担具体项目统计职责。
第六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统计内容由项目单位通过山西省重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报。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当在被确定为省重点工程项目后通过信息系统10日内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在每月底逐月填报审批进展、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等进展情况信息;随时报送存在问题,查看涉及本项目的重点工程“13710”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统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报统计信息,核查项目单位统计工作质量,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月上旬对上月
全省重点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上报的投资完成数据,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和标准,对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项目单位上报虚假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
全省重点工程统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点工程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虚报、迟报统计数据或拒不履行重点工程统计职责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
由重点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直至撤销重点工程项目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违反统计工作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重点工程管理需要,重点工程统计数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本
办法由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
6
年重点工程统计工作规定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