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盐池县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盐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盐池县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盐池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4〕58号),设立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中共盐池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列入盐池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计机构个数。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职责。
2、承接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取消、调整管理方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对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
(二)依法保护全县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三)对乡镇和有关部门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调查本县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好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扶贫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认定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加强合法宗教活动的审批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型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加强宗教场所迁建、翻建、扩建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维护我县现有宗教格局。
(六)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七)做好民族宗教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掌握全县民族宗教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八)对涉及现行宗教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行审核。
(九)负责政府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中共盐池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统战部副部长兼宗教事务局局长。
四、其他事项
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中不清真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清真食品经营实施行政许可。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盐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盐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盐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盐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