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池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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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8 18:43:3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盐池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盐政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14〕39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老有所养”的目标,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根本,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的老人居家养老、7%的老人社区养老、3%的老人机构养老的“9073”养老模式。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床位达到1000张以上,其中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建立健全特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实施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就近就便、规模适度、功能配套的要求,新建或改造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名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引导扶持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县90%以上的城镇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6年,全县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的原则,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移民新村或自然村新建或利用闲置房屋改造,建立小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机构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到2017年,6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老年幸福院。

(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其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承担部分社会养老任务,特别为特困老人提供服务,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要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慈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政府兴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事业。

健全完善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不同档次、不同规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供养政府保障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六)加快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七)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台。

将智慧盐池建设与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衔接在一起,构筑一个功能齐全、覆盖范围广的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加大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财政补贴力度,在上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进度和建设规模,县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100万元,构建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快速、便捷、优质的服务。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县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八)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九)加快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健全完善老年人服务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十)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

支持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到2015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50%、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到2017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8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

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重点用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到2020年,全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给予补助。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

(三)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的,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县财政将根据实际需求每年给予适当运营补助。

(四)建立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

按照区、市有关规定,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探索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失智老人生活权益。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金融机构要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探索信用担保方式,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形式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吴忠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分年度做好用地保障,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列入计划的养老土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同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供地方式上,对于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新建养老服务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对于居住小区配建的,则依据规划用途实行分割管理,不能分割的则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与其他功能区的面积比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对于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相关内容的,应严格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护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养老服务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八)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

整合养老服务培训资源,提升养老服务培训质量,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采取财政补贴、分级培训的方式,加强现有养老护理员和管理人员在职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考核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建立奖励补助制度。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岗位设置模式和从事养老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补助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积极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九)提高老年人保险保障水平。

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探索建立保险补贴制度。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业务。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参与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监督产权登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国土资源、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

老龄工作机构要准确核定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对虚报床位数的养老机构给予处罚,对核定床位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日常监督和年审。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乡(镇)街道办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具体规划。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展改革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

老城区和己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台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民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卫生局、文广局、教体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推进社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

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引导扶持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民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6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安排1-2名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人社局、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7

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和移民新村,可通过新建和利用闲置房屋改造,建立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加强福利型供养机构建设,完善五保供养机构托底功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村居家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合理有偿服务。

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9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运行管理方式,转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

民政局、编办、人社局、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10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11

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入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

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2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不同档次、不同规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参与养老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民政局、电信局、发改局、科技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14

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区、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进度和建设规模,县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100万元,构建我县养老信息服务网络。

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15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

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严格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健全完善老年人服务基本规范。

民政局、住建局、质监局

持续实施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7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民政局

持续实施

18

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的评估、评审和检查。

民政局、财政局

持续实施

19

支持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人社局、民政局、卫生局、教体局

持续实施

20

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比例不低于1:10。

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

持续实施

21

在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万元资金,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

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22

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上,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给予补助。

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23

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

财政局、民政局

持续实施

24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县政府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

财政局、民政局

持续实施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25

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根据实际需求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财政局、民政局

持续实施

26

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探索建立贫困失能失智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建立贫困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7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养老服务企业信用贷款。

金融办、财政局、民政局、人行盐池支行

持续实施

28

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供地方式上,对于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新建养老服务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对于居住小区配建的,则依据规划用途实行分割管理,不能分割的则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与其他功能区的面积比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对于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相关内容的,应严格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土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落实政策

持续实施

29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国税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30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局、物价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1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发改局、物价局、各乡镇(街道办)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2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老龄办

持续实施

33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

人社局、财政局和民政局

持续实施

34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建立奖励补助制度。

人社局、财政局和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

持续实施

35

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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