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7 16:34:56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粮明电〔201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2017年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2017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要求,密切关注小麦和稻谷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抓早、抓细、抓实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继续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油菜籽市场化收购。

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7年6月5日

浙江省2017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价成〔2017〕67号)和《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价成〔2017〕29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小麦118元(2017年产,国标三等,下同)、早籼稻133元、中晚籼稻136元、粳稻150元执行。等级差价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本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小麦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25日,早籼稻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5日,中晚稻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粮食、农业、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四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各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

第五条当粮食市场价格超过最低收购价格时,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同时,各地应根据储备补库需要,按市场价积极组织收购。

第六条收购前,各地要认真核实农民的粮食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协助粮食部门计算出农民留足口粮后的余粮数量。粮食部门据此作为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余粮的依据。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防止农民卖过头粮,杜绝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

第七条收购期间,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确保各项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收购工作和储粮安全。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收购所需相关费用。粮食、物价部门要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并实施信贷监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理布设收购网点,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第八条收购后,各地要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第九条要切实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各地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符合储备粮补库要求的,首先用于当地储备补库。当地储备补库有余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安排在辖区内余缺调剂。当地收购量不能满足地方储备轮换补库所需粮源的,应首先从本市其他有余粮的县(市、区)采购。省粮食局等相关部门将做好协调工作,鼓励省内跨市余缺调剂。

对当地储备补库和余缺调剂后的余粮及不符合储备补库质量要求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四等、五等粮),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要求自行销售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和销售价差,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条为切实保护农民种粮利益,对于等外粮,各地要积极帮助联系销路;对经联系仍找不到销路的,由当地政府研究具体处置办法。

对超标粮,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处置费用可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处置按《浙江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预案执行期间,各市粮食部门要每5日将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汇总后报省粮食局。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结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核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数量,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和省农发行。对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且收购量较大的县(市、区)和用于省内地方储备粮补库余缺调剂的调入方,省财政将在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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