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件编号:宁政函〔2017〕5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彭堡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固政发〔201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调整后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为121.80km
2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69km
2
,二级保护区面积25.07km
2
,准保护区面积95.04km
2
。其拐点地理坐标为:
A:X602064.4502Y4000787.1032
B:X608015.0338Y4000905.6359
C:X608512.9840Y3992474.3436
D:X605577.2888Y3992474.4725
E:X605371.6791Y3982082.0255
F:X603231.7114Y3985257.2593
G:X596782.2823Y3991747.3892
三、固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各类禁止性规定,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日常巡查管护制度,确保水质、水量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
四、固原市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切实将《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所提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