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券交易所就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5-19 14:33:30  评论()

文件名称:沪深证券交易所就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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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5月17日电(记者 潘清、孙飞)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16日分别就修订和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作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两交易所的《办法》立足于使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并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根据《办法》,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监会相关规定中“专业投资者”标准保持一致,但暂不引入关于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定。

《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合格投资者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为做好与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衔接,落实“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的规定,《办法》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即“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办法》调整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除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另外,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拟按照现行的规则要求不变,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拟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为适应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办法》还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即对于债券评级下调至低于AAA级、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净利润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规等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届时,交易所将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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