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4-30 09:05:04  评论()

文件名称:黑龙江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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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黑龙江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11月15日,督察组正式向黑龙江省反馈督察意见。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诚恳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切实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召开两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方案》和责任分工,坚决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目前,《方案》全文已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

《方案》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鲜明、强烈的诉求,从保护好龙江整体性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确定总体思路和基本遵循,为整改工作提供指导。《方案》根据我省已发布的文件,设定2017年和2020年两个时间节点,统筹确定整改目标。《方案》明确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实施《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到2017年底,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3年下降5%以上;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3.2%以上。到2020年,市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市级城市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0%或达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高,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市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力争分别达到85%、95%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力争完成位于敏感区域存量垃圾场治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3%,草原生态功能增强,湿地面积不低于8340万亩(含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

《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为切实保证整改到位,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确定了5个方面19项整改措施:

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清醒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黑龙江发展基础,守护绿水青山就是守护人民宝贵财富,全力实践以生态优势促进结构优化的绿色发展新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长远的眼光对待生态环境保护,坚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利益。

二是突出加大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整改力度。强化哈尔滨市环境治理,发挥省会城市引领示范作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持续改善哈尔滨市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控低质煤炭污染,加快燃煤小锅炉及黄标车淘汰,推进火电企业提标改造,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5级河长组织体系。开展重点支流环境污染整治,实施阿什河流域综合整治和《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6—2020年)》。提升城市饮用水水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科学调整与整合自然保护区,加快自然保护区内环境破坏问题整改。

三是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修复建设工程。实施红线管控工程,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完成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落地。实施退耕还林还湿工程,依法清理被违法占用的林地、湿地。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促进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实施垃圾处置工程,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保证饮用水安全。实施污水治理工程,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四是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建立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建立省级督察整改清单,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追根溯源,建立整改清单。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对整改问题要细化责任、建立台账、督导落实、一案一销。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是制定一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建立长效机制。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强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发挥地方立法指导、推动作用。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举一反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机制、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方案》还明确了4项具体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了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落实。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由省纪委监察厅、省环保厅牵头,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三是建立督察督办机制。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于2017年至2018年,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完成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察,挂账督办;2019年至2020年,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四是全面公开整改信息。进一步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

下一步,黑龙江省将从保护好黑龙江整体性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担负起国家生态安全重大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好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重要动力,实现我省生态环境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使我省生态大省的地位更加巩固,坚持标本兼治,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龙江、美丽龙江建设。

附件: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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