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省关于同意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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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19 09:30:08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同意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6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

川府函〔2017〕66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隆昌县设立隆昌市(县级)的请示》(内府〔2016〕5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以原隆昌县的行政区域为隆昌市的行政区域,隆昌市人民政府驻古湖街道大东街64号。隆昌市由四川省直辖,内江市代管。

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 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约法三章 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 三公 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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