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备案的复函
文件编号:沪环保防〔2017〕12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环保防〔2017〕12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备案的复函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下一年度工作报备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情况的函》(中(沪)自保管〔2017〕20号)文收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和要求如下:
一、同意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内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工作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沪环保防〔2016〕3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你局报送的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同意你局委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内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收集贮存设施位于外高桥保税区荷丹路132号一层,危险废物收集类别为HW08、HW09、HW12、HW13、HW17、HW22、HW29、HW31、HW35、HW49,收集对象主要面向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和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收集量不超过3000吨(按自然年统计),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台帐制度,委托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现场管理,设施内危险废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环评报告允许量,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运营单位应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你局、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三、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你局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指导你局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进行日常监管并开展督查,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系统的对接。你局和市固废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市环保局。
四、建立年度评估制度
你局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我局将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你局应立即停止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9日